备注:申请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子女任一方拥有合法产权房屋的,都应视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二)被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聘用或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要求落户合法稳定住所地的。
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
3.迁入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随迁直系亲属(户口簿、人口信息不能体现夫妻、子女与父母之间关系)的,需提供关系证明;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的须落户于派出所设立的社区公共地址;
6.填写《申请户口迁入落户审批表》一式两份。
备注:此条适用申请迁入人只能提供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
(三)已缴纳养老保险要求落户合法稳定住所地的。
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养老保险手册及账户对账单(当月)或社保局开具的有关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月已缴费的证明;
3.迁入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随迁直系亲属(户口簿、人口信息不能体现夫妻、子女与父母之间关系)的,需提供关系证明;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的须落户于派出所设立的社区公共地址;
6.填写《申请户口迁入落户审批表》一式两份。
备注:此条适用于申请迁入人只能提供缴纳养老保险的。
(四)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要求落户合法稳定住所地的。
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需同时核验营业执照副本)、税票(对于政府减免税收的,要核验政府减免税相关证明文件);
3.迁入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随迁直系亲属(户口簿、人口信息不能体现夫妻、子女与父母之间关系)的,需提供关系证明;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的须落户于派出所设立的社区公共地址;
6.填写《申请户口迁入落户审批表》一式两份。
(五)从事合法自由职业并办理居住证要求落户居住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