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创造条件,落户公共地址。对无法确定具体落户门牌号的申请人,要求落户派出所社区公共地址的,派出所要主动工作,全力配合。落户人员要与派出所签订《约定书》(一式两份),据实提供联系方式、联系人,并履行法定义务,及时申报各种变动情况;派出所对申请社区公共地址落户的,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以方便暂无居所且无亲属关系的迁入人员及时落户。
(四)加强宣传,扩大政策影响。各级户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通过多种形式,利用各种渠道,广泛宣传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新政策,便民服务新举措,扩大社会影响,营造浓厚氛围,使群众及时了解户改新政策,强化社会监督,确保公平公正,让改革切实惠及民生。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实施细则》(石公户发[2015]56号)不再执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