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2018年石家庄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按照省公安厅《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的工作方案》要求,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稳定就业居住的人口、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在城镇落户。现结合实际,对我局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文件(石公户发【2015】56号)重新进行修订,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面放开县(市)城区、建制镇落户限制
对有意愿在我市县(市)城区、建制镇落户的,可以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的须落户于派出所设立的社区公共地址;
3.迁入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4.随迁直系亲属(户口簿、人口信息不能体现夫妻、子女与父母之间关系)的,需提供关系证明;
5.填写《申请户口迁入落户审批表》一式两份。
备注:迁入人在本地就业且就业单位设有集体户口的,应优先在集体户落户。
第三条 进一步放宽市区户口迁移条件
对在我市市内八区居住、工作、生活的人员,对要求迁入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一)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
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3.迁入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随迁直系亲属(户口簿、人口信息不能体现夫妻、子女与父母之间关系)的,需提供关系证明;
5.填写《申请户口迁入落户审批表》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