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基金管理使用。建立省级统筹调剂金后,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认真执行预算编制制度,严格落实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增强调控能力,提高运行效率,确保基金安全。
(三)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各地要认真履行工伤保险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工伤保险行政与经办管理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符合设区市、县(市、区)不同层级职能特点,适应工伤认定调查、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服务一体化建设要求的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体制机制,确保必要的专业人员队伍和工作经费。
(四)健全考核机制。建立对各设区市、县(市、区)工伤保险扩面、基金管理和省级统筹调剂金制度的落实等情况的考核机制,优化完善约束手段。具体考核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强化信息系统支撑。逐步建立涵盖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康复)、待遇支付、基金结算、经办服务管理和统计分析等内容的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支持工伤医疗(康复)费即时结算、经办业务网上办理、参保人员权益网上查询、手机APP服务等便民公共服务措施。实现省、设区市、县(市、区)三级管理部门信息的纵向互联,与银行、医疗和康复等机构的横向互通,实现人社、财政、税务、医保、卫健、住建、应急、工会、银行、公安、民政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实现工伤保险业务运行、医疗费用监控、基金监督、管理决策的信息化。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关系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可持续发展,是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专门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要求和进度安排,确保2020年1月1日起,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调剂、设区市统收统支、设区市和县(市、区)分级经办制度。
(二)强化责任分工。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涉及基金征缴、基金管理、财务收支、信息系统等诸多政策和经办程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政策的制定,省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各项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工作涉及全省所有参保单位,关系到广大参保职工和工伤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要注重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有针对性的宣传,特别是要重点宣传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调剂、设区市统收统支管理后可以更宏观地调控基金收支余缺,增强抗风险能力,更有力地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更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为省级统筹的平稳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来源: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