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我省工伤保险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和抵御风险能力,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法律规章,以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促进工伤保险制度更加公平、更加可持续为落脚点,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体系。
二、目标任务
坚持制度统一,分别管理,提高工伤保险服务水平;坚持职责明晰,强化考核,确保省级统筹有效运行;坚持统调结合,风险分担,建立基金管理良性机制;坚持目标明确,分步实施,推进工伤保险健康发展。2020年1月1日起,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调剂、设区市统收统支、设区市和县(市、区)分级经办,全面建立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统一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制度。
三、主要内容
(一)实行工伤保险基金设区市统收统支。
2020年1月1日起,实行工伤保险基金设区市统一核算、使用和管理。2019年10月底前完成设区市、县(市、区)两级工伤保险基金财务审计工作。2019年12月31日前县(市、区)所有工伤保险结余基金统一缴至设区市财政专户,同时撤销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保留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2019年工伤保险基金出现收不抵支的县(市、区)由设区市工伤保险基金(含风险储备金)结余一次性弥补。
2020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征缴部门征缴的工伤保险费收入(含补缴收入)缴至设区市财政专户。
2020年1月1日起,设区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建账并进行相关财务核算,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单独建账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