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伤保险新措施 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保障

惠民政策2019-07-24 12:17:27李天扬老师

(二)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调剂金制度。

省级统筹调剂金主要用于调剂解决设区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缺口和特别重大事故补助。每年由各设区市按照当年实际征缴工伤保险费的3%提取,上解省级财政专户管理。《江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调剂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设区市不再提取风险储备金或调剂金。

(三)明确设区市和县(市、区)各自职责。

设区市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实行基金预算管理,规范基金支出范围和标准,实行基金稽核和基金监管。县(市、区)开展工伤保险业务办理服务。

(四)统一全省工伤保险政策标准和管理服务。

1.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筑、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和机场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2.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工伤保险缴费数额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各设区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每一至三年对各参保单位的工伤风险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并依据其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以全省统一确定的工程总造价的百分比计算。

3.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包括按项目参保)或个人向参保地的工伤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向参保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受理的工伤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统一的程序和规定进行认定或鉴定。

4.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工伤保险待遇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待遇计发有关涉及到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时,统一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5.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建立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制,强化基础管理,规范经办流程,完善协议管理,加强稽核监督,提高服务水平,实现全省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建立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网络信息系统管理平台,设区市建立统一的工伤保险业务信息系统,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工伤保险领域的应用,实现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基金结算等信息互联互通。

四、保障措施

(一)政策标准平稳衔接。鉴于各设区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待遇计发基数存在的现实差异,为避免工伤职工待遇支付标准出现大幅波动,按照平稳有序、逐步过渡的原则,确保实现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平稳运行。省级统筹后,工伤保险待遇计发时,设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设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保证工伤保险待遇不降低,暂以实施省级统筹时该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标准作为过渡,直至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实施省级统筹时该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后,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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