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施细则》的文件依据
(一)《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
三、《实施细则》中的重点内容
(一)统一户口性质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2015〕160号)要求,“自2016年1月1日0时起,全省取消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新制发的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不再标注户口性质,仅作‘家庭户’和‘集体户’标注;现有的居民户口簿不要求统一更换,只在群众申请迁移和变更时自然更换。”我市已根据省公安厅的工作部署,于2016年1月1日升级了信息系统,取消了“非农业”、“农业”户口性质划分,对新入户的人员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实施细则》在第七条、第八条中也作出了规定,并明确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二)因地制宜调整我市户籍准入迁移政策
1、放宽子女投靠父母和户口随迁的年龄限制。根据我市原有户籍迁移工作实际,将随迁年龄限制由未成年子女才可以投靠放宽到单身子女(含未婚、离婚、丧偶)均可申请投靠入户。即《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等规定。
2、对离休、退休、退职等人员已返回原籍居住生活的问题,准予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回原籍入户。即《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
3、明确户口迁移过程中提交计划生育证明的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申请人是女性且年龄为20至55周岁之间,申请人是男性且年龄在22至60周岁之间的须提供由乡镇(街道)出具的计生证明;但同县(区)范围内、湘桥区与枫溪区之间迁移不需计生审核。
(三)配套政策要求
《实施细则》还对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户籍制度责任主体职责,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具体要求作出规定,要求根据《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或修订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共同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