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权鉴定结果
办理条件
对于1995年以前出生或卫生医疗部门以各种理由不予补发出生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派出所可以为他们出具《办理户口迁移落户亲权鉴定委托书》,凭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权鉴定结果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申报材料
1、落户申请书(其中未成年人由监护人代为表达意愿);
2、学籍档案复印件并加盖学校公章或责任区民警实地调查三名以上知情人询问笔录;
3、派出所出具《办理户口迁移落户亲权鉴定委托书》;
4、有资质部门出具的亲权鉴定书;
5、父母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6、居民户口簿原件以及复印件;
7、结婚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8、落户地村(居)委会及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同意落户证明,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9、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经父母共同协商后签署《黑龙江省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办理地点
落户地公安户籍派出所
咨询电话:0451-87661374、87661061、87660362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材料准备齐全后,派出所三个法定工作日办结。
费用: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