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2018年盘锦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一、继续执行以居民居住地和所从事的职业划分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的政策,居住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称为城市人口;居住在县政府所在地的,称为城镇人口;居住在农村乡、镇的,称为农村人口。城市规划区内的居民转为城市户口,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后再进行城市户口登记。
二、在城区有稳定职业和合法住所(以房屋产权证为准,下同)的本市居民,根据本人意愿,准予其本人、配偶、子女在城区落户。
三、经市人事、教育部门分配的中专以上毕业生,准予其在工作单位所在地落户;在城区企事业单位(包括民营、私营企业)自主择业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准予其在就业单位所在地落户。
四、经市组织、人事、教育部门调入市城区单位工作的人员,准予其本人、配偶、子女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落户。
五、继续执行我市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本省新生不迁移户口政策。按以前政策已迁移户口,但毕业后户口未从学校集体户迁出的毕业生(包括我市技工学校集体户口),已经人事、教育或劳动部门分配或录用的,准予其将户口落入工作单位所在地;未分配或录用,并且不符合以上几条规定的,将户口迁回原籍。
六、继续放宽对各类人才的落户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企、集体、私营企业,“三资”企业聘用所需人才,经本人申请,聘用单位出具相关手续,允许本人、配偶和子女在单位所在地落户。人才包括:
(一)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和重大科技成果奖获得者;省部级优秀人才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重点学科或科技创新领域的带头人。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三)取得有开发前景并能带来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专利发明人或专业技术人员;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人员。
(四)国家公派或自费出国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和加入外国国籍的华人学者或专业技术人员。
(五)我市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工程项目等紧缺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带资金和项目的科技或管理人才。
七、鼓励为对城市经济建设做出贡献的人员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