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街道办事处的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障街道办事处办公用房。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和完善内部工作规则,明确议事、决策和执行等工作程序,建立岗位职责、业务培训和考核奖惩等工作制度。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按照规定向街道派出(驻)机构或者人员,并以该部门的名义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对辖区内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挥调度和综合协调。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出(驻)的机构或者人员,由街道办事处指挥调度,接受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考核。派出(驻)机构负责人和派出(驻)人员的任免、奖惩和职务晋升应当征求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街道办事处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支持、指导和配合街道办事处履行职责。
城市管理、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质量监督、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教育、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国土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园林和林业、水务等部门应当将基础管理信息和相关业务数据与街道办事处对接,依法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网格化综合管理平台,对辖区内城市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和公共服务等情况进行巡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处理;不属于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和单位。
对部门职责交叉、需多个部门协同解决的问题,由街道办事处协调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派出(驻)机构或者人员进行处理;必要时,街道办事处可以报区人民政府确定责任部门。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街道政务服务平台,受理居民(村民)申办公共服务事项。
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强街道政务服务平台建设。
区人民政府应当为街道政务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行和安全提供经费支持和技术保障。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整合社区(村)公共资源,健全公共服务网络,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高社区(村)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对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街道办事处购买社会服务。对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排街道办事处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相关补助经费由街道办事处统筹整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