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街道办事处建设,发挥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的建设和管理中的基础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受区人民政府领导,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在本辖区内行使相应的政府管理职能。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以城市管理和社区服务为重点,以居民工作为基础,开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把辖区建设成为经济发达、文化繁荣、社会稳定、秩序良好、环境整洁、生活方便的文明社区。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应当根据地域条件和居民分布状况,符合便于联系群众和有效管理的要求。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由区人民政府任命。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街道办事处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街道办事处的重要工作由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若干工作机构。
街道办事处工作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的行政事业经费和办公用房,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解决。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遵守和贯彻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市和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在辖区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居民委员会工作及人民调解工作;
(二)组织单位和居民开展社区建设,发展社区文化、社区教育、社区卫生、社区体育等事业;
(三)负责自管街路和居民庭院的市容、环境卫生、绿化及市政设施建设,组织单位和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冬季道路清冰雪,落实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环境)责任制;
(四)协助环保部门监督和管理居民区环境污染的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