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对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 36 号)执行;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对公务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十、其他
32.本办法由湖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如教育部另有新的规定,按教育部规定执行。
33.我省过去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本办法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要求和湖南省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34.省内公费定向师范生艺术类专业的招生办法另行通知。
35.我省艺术类高职(专科)层次艺术专业范围见附件,不在范围内的专业不能作为艺术类专业招生。
(附件1详情请登陆湖南教育网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