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学生安全区域制度。各级综治部门牵头做好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将学校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建设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核。公安机关会同城管、教育等部门在校园及周边一定范围内划设学生安全区域,并设立显著标志。在学生安全区域内,依法禁止新建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设施,禁止设立上网服务、娱乐、彩票专营等营业场所,禁止设立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
4.健全学校安全预警和风险评估制度。制定区域性学校安全风险清单,建立动态监测和数据搜集、分析机制,及时为学校提供安全风险提示,指导学校健全风险评估和预防制度。建立台账制度,定期汇总、分析学校及周边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确定整改措施和时限。在出现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公共安全事件、自然灾害等风险时,相关部门第一时间通报学校,指导学校予以防范。
5.探索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专业服务机制。积极培育可以为学校提供安全风险防控服务的专业化社会组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和支持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机构、组织,提供学校安全风险预防、安全教育相关的服务或产品,协助教育部门制定、审核学校安全风险防控预案和相关标准,组织、指导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安全演练、预防和转移安全风险等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学校安全风险管控机制
6.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教育部门、公安机关指导督促学校依法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教育主管部门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所辖学校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学校承担校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实行安全工作校长(园长)负责制,健全校内安全工作组织机构,明确一名校领导分管安全工作,按规定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学校,应配备一名享受学校中层待遇的安全管理人员。学生在校期间,对校园实行封闭化管理,加强门卫值班、出入登记、巡逻防护及家长接送子女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人员、车辆未经许可严禁进入校园;幼儿园应建立门禁系统或实行接送卡制度,并逐人逐卡查验入园接送幼儿人员。各类中小学校外活动场所、以学生为主要对象的各类培训机构和课外班等,由区政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明确安全监管责任主体,督促举办者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由区政府统筹,属地街道、综治部门牵头,教育、公安等部门参与,开展无证幼儿园清理整顿,分类采取关、转、并、建等措施,坚决整改取缔无证幼儿园,实现合格幼儿园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