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工作保障
市、区教育部门、公安部门要明确归口负责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专门机构,完善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在学校编制总量中调剂解决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岗位,用于学校风险防控工作的开展。各区按规定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经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保障合理支出。要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网络管理与服务系统,整合各方面力量,积极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为学校提供便捷、权威的安全风险防控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服务。
(三)强化督导考核
市、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按照教育督导工作的有关要求,加强对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事故或者产生重大影响的校园安全事件,组织专项督导并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对学校安全事故频发的地区,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教育部门要将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学校依法办学和学校领导班子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学校安全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学校及个人予以褒奖;对因管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导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和学校,追究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各市属高校要参照本实施意见,结合自身实际,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各高校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相关职责,积极指导支持高校做好安全风险防控工作。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