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三
xxx,男,汉族,生于xxx年x月xx日,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住**县xxx镇xxx村五组,现任该村村支部书记。
xxx年退耕还林中,经xxx镇政府、xxx镇林业站核定,xxx村原原七组组集体退耕还林面积为250亩。该组250亩退耕还林截至目前共兑现九轮,其中前四轮为粮,已兑现到原七组各村民手中。20xx年——20xx年五轮兑现为现金,共183600元、管护费20000元、卖黄姜收入13600元,以上共计217200元,全部由xxx负责收支。支出情况为:
(1)给原七组村民133人每人一亩退耕还林款共兑付59185元。
(2)给原七组村民133人交合疗款共计3990元。
(3)给原七组村民交农林两税共计8120元。
(4)修通组路花费14760元。
(5)管护费支出24000元。
(6)给原七组买磨面机共花费12500元。
(7)还买黄姜贷款41600元。
(8)其他支出1734元。
以上支出共计165889元。经联合调查组核定有51301元资金在xxx名下,但xxx既不建立账目,也未确立专人管理资金,构成截留、挪用公款行为。
xxx身为中共党员、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担任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截留、挪用集体资金,侵犯了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经xxx镇党委2011年5月30日会议研究,决定撤销xxx同志xxx村党支部书记职务。
本处分决定字20xx年x月x日起生效。若不服从本处分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向xxx镇纪委提出申诉。
中共xxx镇纪律检查委员
二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