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政纪处分处理决定书(三篇)

责任书2019-05-19 12:52:41李天扬老师

处分决定作出日期不规范。有的地方将领导签批处分决定文稿的日期,而非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或者处分决定生效的日期,作为处分决定作出日期。需指出的是,领导签批处分决定文稿的日期宜作为处分决定制发日期。

此外,有的地方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过程中,取消了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核心载体的处分决定的发文字号,这种做法是否严肃,有待商榷。内容列举不当

有的处分决定列明受处分人承认涉案款物系其违纪违法所得,自愿上缴组织。有的引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或《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条规定,列明将受处分人的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有的列明涉案款物随案移送司法机关,但不写明收缴其违纪所得。有的案件已对涉案款物的来源和性质作了甄别,但不写明涉案款物如何处理。有的将需要上级机关审批的案件,以上级机关的批复代替处分决定。还有的在处分决定作出后,担心与司法机关认定不一致,先向社会公布处分决定简要内容,但在司法机关提起公诉甚至一审判决前不制作处分决定,不向受处分人宣布。这些都是不恰当、不规范的做法,需要引以为戒。

违纪事实过于简略

有的处分决定不写明具体违纪事实,不写明具体违纪数额,只按照具体法条表述罗列违纪情况,如只写:赵××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违纪,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等。有的叙述违纪事实时笼统、概括,如只写: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包养情人,其行为已构成违纪,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十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其开除处分,没收其违纪违法所得等。上述做法不利于受处分人全面了解处分决定机

关对其违纪行为的认定结果,不便于其维护自身的权利特别是知情权、申诉权、财产权,一定程度上也不利于彰显审查处理结果的公平公正。

违纪事实过于详细

有的处分决定不区分受众对象,照抄照搬违纪事实见面材料、审理报告中的内容。有的对受贿行为涉及的每一个谋利事项、每一笔收送财物都逐一列明,甚至逐笔写明贿赂资金来源、时间、地点、赃款去向等细节,有的还详细写明受处分人与行贿人的结识过程。有的列举大量受处分人检讨材料的内容。上述做法必要性不强,导致处分决定书过于冗长,且可能会不利于检举人、控告人、证人权益的保护,也可能会对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的侦办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需引起重视。(董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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