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管理机构应至少每年一次对已核销贷款进行调查催收,向法院申请调查借款人财产变动情况,一旦发现借款人、担保人有可偿债财产,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贷款。
第十五章档案管理
第五十三条档案资料是指在贷款受理、审核、审批、发放等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依据作用和参考利用价值的实体档案资料和电子档案资料。
第五十四条管理机构应随各项贷款业务的发生完成,按照材料完整、集中管理、使用方便的原则及时将相关业务材料及其他必要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五十五条管理机构应按照信息完整、数据安全、内容准确、使用方便的原则进行贷款电子数据档案和实体档案进行管理。
第五十六条贷款档案管理具体要求按照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章贷款办理时限
第五十七条受理、审核和审批时限:借款申请人提供资料齐全时,应当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和审批手续。
第五十八条放款时限:抵押登记完成,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放款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资金不足实行放款轮候的除外)。
第十七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操作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