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核定应税所得率企业
1、申报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
2、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资料
纳税人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黑龙江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10号)的规定进行备案,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提交相关备案资料。
(三)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跨地区)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应报送的资料
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应报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版)》,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版)》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其分支机构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2、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报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同时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的申报
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二级分支机构还应同时上报总机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总机构将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