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一)查账征收企业
1、申报资料
(1)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版)》及其附表,并在封面上盖章、签字。
(2)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总机构应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按照《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6〕4号)要求,纳税人应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应交税费明细表》。
(1)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需同时报送《利润分配表》;
(2)一般企业需同时报送《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3)金融企业同时报送《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
(4)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需同时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3、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相关资料。纳税人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黑龙江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10号)的规定进行备案,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案表》,并提交相关备案资料。
4、关联交易报告表。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42号要求,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