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局)级以下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厅(局)级以上领导批准可乘坐飞机。
乘坐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含12小时),可购同席卧铺票。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住宿费按照各市(州)不同的标准,作为各级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详见附表2)。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地区(西宁市区,海东市循化县、化隆县,海南州贵德县,海西州格尔木市,海北州门源县、祁连县,黄南州同仁县、尖扎县,玉树州玉树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每年5月—9月)可按照上浮50%的比例执行。
第十三条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各市(州)不同的标准,作为各级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表2)。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按照当地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省内出差在农牧民家就餐的,按照当地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将伙食补助费交纳给农牧民家庭。
第五章 市(县)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县)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在省内出差期间,在出差目的地市(县)境内发生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县)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