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省内差旅费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各级党委各部门、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级党政机关”)。
第三条 省内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从工作所在地到省内其他市(州)、县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区域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目的地市(县)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省内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填报《青海省党政机关省内出差审批单》(见附表1),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省内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区域间交通费
第六条 区域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工作所在地以外的市(州)、县公务出差时乘坐飞机、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