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全国翻译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社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中央管理的企业、各人民团体人事(职改)部门、局属各单位:
根据《人事部关于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职发[1992]5号)和《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1]51号),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委托,我局牵头组建全国翻译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开展全国范围的翻译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为做好2018年翻译系列各级别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格取得方式
根据《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和《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办法(试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不再进行翻译系列英、法、日、俄、德、西班牙、阿拉伯等7个语种助理翻译、翻译、副译审、译审任职资格的评审。
各语种各级别取得资格方式如下:
二、申报条件
(一)参评人员
符合条件的翻译专业技术人员。
(二)委托评审要求
申报高级职称须由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或具备高级职称评审权的地市级人事(职改)部门进行委托;高校申报人员需由高校所在地具备高级职称评审权的地方人事(职改)部门或具备高级职称评审权的高校人事(职改)部门进行委托。
申报中级职称由地市级人事(职改)部门或具备中级职称评审权的县级人事(职改)部门进行委托。
(三)一级翻译资格(水平)考试成绩
申请一级翻译评审者必须先参加一级翻译专业资格考试,且成绩达到国家统一确定的考试合格标准。
(四)学历及任职年限
1、正高职称(资深翻译、译审)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翻译系列副高职称满5年。
(2)具备其它专业副高职称,并从事翻译工作(履行翻译副高职称职责)满4年,且与原专业副高职称任职时间累计满7年;
(3)具备其他专业副高级职称,已按规定转评为翻译系列副高职称并从事翻译工作满3年,且与原专业副高职称任职时间累计满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