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热点时事2019-07-18 00:22:07三水老师

第十八条  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1年3月15日发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在本规定施行后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按照本规定处理;在本规定施行前发生的行为按本规定属于违纪违规行为,但按原规定不属于违纪违规行为的,不得作为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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