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
第二十二条贯彻落实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全面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加强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工作,推行流动人口信息社会化采集。对不符合户口迁移条件或符合条件暂未办理落户的人员,按照《湖北省居住证办理工作规范(试行)》依法依规受理、制发居住证。
第七章 创新人口管理
第二十三条全面实行户政业务档案电子化管理,在户籍窗口推行“一站式”服务,群众仅在派出所窗口即可完成申请材料的呈报审批工作,所有业务全程在网上流转审批,“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第二十四条 推进“互联网+户政服务”,建设网上服务平台,实现“手机申请、银联缴费、快递送达、一次办成”,使群众足不出户就可以申请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业务。
第二十五条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工作理念,对老弱病残人员、偏远地区和人员集中地区群众提出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要求的,主动提供上门服务,为进城落户人员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服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相关工作表格详见附件。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鄂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