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鄂州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户口政策2019-05-19 11:35:36三水老师

最近鄂州警方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发布给大家,希望准备迁入鄂州市行政区域的要办理常住户口的市民提供一便利。

第二条凡迁入我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常住户口的人员,均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城镇人口是指常住户口登记在城镇范围内的人员。其中,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

第二章 放宽落户条件 简化办事流程

第五条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州政发〔2016〕4号)等文件精神,在原有落户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城镇落户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在常住地办理迁入落户手续。

(一)户籍在本市的居民,现在我市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者合法稳定就业的人员,允许将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不受限制)、成年子女的父母(含养、继父或母)户籍在当地登记常住户口。

(二)户籍在市外的居民,现在我市城镇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我市城镇养老保险一年以上的人员,允许将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不受限制)、成年子女的父母(含养、继父或母)户籍在当地登记常住户口。

(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可投靠我市城镇的亲朋落户或在工作单位落户,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可在工作单位落户。

(四)离婚后与城镇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人员,可投靠城镇父(母)落户。

(五)未满18周岁子女可凭抚养权归属的法律文书投靠已离婚的父(母)一方落户。

(六)户籍在本市的孤儿、孤寡老人,可投靠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亲朋落户。

除上述落户条件外,继续执行原有的购房、工作调动、院校招生、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夫妻(父母子女)投靠、复员退伍回原籍、军队干部转业、家属随军、投资经商、刑满释放回原籍、收养、错漏补报等落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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