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太原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户口政策2019-05-19 11:35:22王新老师

十五、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证明是指:《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缴费专用票据。

十六、我市古交市、清徐县、娄烦县、阳曲县的居民迁入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民营经济开发区)的,按上述规定申报。外地人员迁入上述县、市的可继续执行《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3]14号)。

十七、我市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民营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居民,只要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可在市区内迁移。严禁各种名义的搭户造成人户分离的现象。

十八、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6月1日起执行,我市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其它不相抵触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只取消《进入太原市落户指标表》和《“农转非”计划指标表》。

十九、本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户政管理支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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