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建立社区集体户。在城区、郊区、开发区公安分局所属户籍派出所,县(市)政府驻地公安派出所,均设立“社区集体户”。
第十条 为方便集体户居民办理涉及使用户口证件事务,对经批准落户人才服务集体户、毕业生就业服务集体户、单位集体户和社区集体户的人员,可制发仅含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集体户居民户口簿,与户主关系填写“非亲属”。
第十一条 申请落户时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明资料,一经审查发现,责任方为用人单位的,将用人单位列入本市不诚信企业黑名单;责任方为拟引进人才的,对该个人不予办理落户,已办理落户的,将户口退回原户口迁出地。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完善人才落户工作机制,按照流程最简、效率最高、服务最优的目标要求,健全工作机制,开通人才落户绿色通道,为人才落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不得增设额外条件和程序,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误引进人才办理落户。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原有的工作规范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