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申请人持准迁证回原籍办理迁移证后,持迁移证到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登记;
8、应届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等相关材料齐全的,申请落户地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一次性办结。
(四)办理时限
1、需要核发准迁证手续,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2、准迁证和迁移证手续齐全,应当场办结;
3、具备网上迁移条件的,实行一站式办结。
第六条 简化办理户口迁移流程。符合第三条、四条、五条迁户条件且属本市辖区内居民,实行“一站式办结”方式,迁户人员持所需材料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通过网上办理迁入手续。
第七条 放开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学生集体户口迁移限制。
(一)办理条件
在本市设立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现户口已迁入所在地学生集体户,且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落户我市条件,根据本人意愿,毕业后可在本市内实行一站式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无需开具迁移证。
(二)所需材料
1、本人迁户申请;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1、驻长治市区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本市设立的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招录的新生入户,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照学校新生落户办理程序,主动入校集中办理入户登记手续;
2、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落户我市条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将户口直接迁入实际居住地;没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将户口迁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设立的毕业生就业服务集体户;
3、经亲友同意,也可将户口挂靠亲友处(亲友需提供同意落户声明书);
4、公安机关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季、毕业季主动组织人员入校开展宣传、受理业务,符合上述条件,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受理,报主管所长审批后当场办理,无需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户政(治安)大队审批。
(四)办理时限
1、本市院校毕业生,手续齐全且具备网上迁移条件的,在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实行一站式办结。
2、院校招录新生,应当由所属院校集中办理新生落户手续,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八条 放宽集体户设立条件。在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设立人才服务集体户和毕业生就业服务集体户,凡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院校毕业生无产权或使用权房屋的,均可在设立的人才服务集体户和毕业生就业服务集体户登记落户;凡在我市依法注册,拥有产权属本单位所有的办公场所的用人单位,且人数达到10人以上,均可设立单位集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