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政策2019-12-02 14:38:47李天扬老师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调整完善本地户口迁移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城镇,是指县(市、区)人民政府驻地及所辖镇(街道)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一般是指设立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地方。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户口迁移登记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或本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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