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2018年台州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台州市户口迁移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5〕31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引导农业人口合理有序向城镇转移,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因购建或租赁房屋、就业、人才引进、投资纳税、贡献突出以及亲属投靠等原因申请在城镇落户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民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整户迁移和一房一户原则,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实行户口迁入地条件准入制。
第四条 在城镇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房屋所有权或政府提供的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权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为常住户口。
第五条 在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但有合法稳定就业,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满3年、按国家规定在本地参加职工社会保险连续满3年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为常住户口。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降低居住年限和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年限,但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年限不得少于1年。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公司、企业(含国有控股)录用、调动的人员,可以不受上述条件限制,直接申请登记为常住户口。
第六条 在城镇有合法稳定就业、居住满半年,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初级技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各类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为常住户口。具有特别突出专业技术、技能或者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特别需要的特殊人才,可以在城镇申请登记为常住户口。具体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被评为县(市、区)级以上劳动模范、道德模范,获得县(市、区)级以上见义勇为等荣誉称号,可以在城镇申请登记为常住户口。
第八条 在本市从事环卫、养老、残疾人照顾等工作满1年的特殊艰苦岗位一线从业人员,可以在工作所在地的县(市、区)城镇申请登记为常住户口。具体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