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南通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户口政策2019-11-11 10:51:41三水老师

通州区和滨海园区,虽然行政区域属于市区,但由于历史原因,两地城镇化率相对较低,为积极策应市委市政府关于陆海统筹发展综合配套改革目标、鼓励广大外来人员扎根改革开放的南通热土,两地的落户条件参照县级市执行。

这样,县级市和通州区、滨海园区全面放开了建制镇落户条件,外市居民在县级市建制镇可凭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就业落户,以此解决了外来人员的后顾之忧,鼓励其扎根南通安心工作

三调整了人才类落户政策

此次户籍制度改革,在保持原人才类落户政策的基础上,将往届大学毕业生的落户条件由原来的“合法稳定就业和有合法稳定住所”,调整为“合法稳定就业”;同时,吸收2009年南通市《关于做好市区优秀农民工落户城镇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优秀农民工的进城落户政策。

这样,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和有技术、有技能的外来劳动力来通创业就业,让更多长期在我市工作生活、为我市经济建设作出贡献的“新市民”分享城市建设成果,在通安居乐业。

四取消了投资类人员资金限制

此次户籍制度改革后,取消了原来通投资兴办实业、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的注册资金和年纳税额的限制,以此充分发挥户籍准入管理在鼓励投资创业、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五实行本地居民户口通迁制度

原户籍政策规定:南通本市居民户口跨县(市)区迁移的,参照市外迁入条件,必须在迁入地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合法稳定就业。这一规定,使一些在市区购房且实际居住的居民,由于原户籍、工作地及参保手续在其他县(市)区,不能将户籍迁入实际居住地。

为实现这部分人员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愿望,此次户籍制度改革取消了县(市)区间户口迁移的住房面积及工作地域的限制,即:南通大市范围内的户籍居民,在本市范围内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拥有房屋产权),可在住房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受工作地域、参保关系等限制;但户口迁入农村地区的,还须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此外,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建立居住证制度”的规定,我市分别已于2003年、2012年提前实施。其中,我市2012年实施的居住证制度,年满十六周岁拟在南通居住30日以上均可办理;同时在居住证权益的设定上,我市居住证制度规定了凭居住证可以享受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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