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员军人安置新政策

规章制度2019-05-19 12:46:27三水老师

按规定参加安置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足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士兵个人缴纳,军地相关部门协同做好保险关系接续,确保待遇连续享受。

这一规定填补了退役士兵安置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政策的空白,实现了退役前后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接续的无缝对接,将对保障退役士兵权益起到有力支持。

突出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一是提高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标准。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直至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相对于以前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规定,这个新标准操作性更强,保障水平更高,能够较好地保障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的基本生活。

二是规定接收单位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上岗的,应当从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

三是规定军龄10年以上的,接收的企业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接收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出台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措施,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考核和问责工作落实情况

强调将此项工作列入相关表彰考核范围,加大督导检查,对有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同时,《意见》还提出对表现优秀、在不同岗位建功立业的退役士兵,要作为先进典型予以宣传表彰;对具有拒不服从安排、弄虚作假骗取待遇、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的退役士兵,要依法依规取消安排工作或安置待遇。

当然,政策制定是顶层设计,真正的落实还需要多方的努力,让政策普及,让政策的细则落到实处,这需要所有利益相关方以及全社会的共识。

该《意见》已于7月27日正式下发,距离退役军人事务部成立仅103天,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完成调研、起草、下发,可谓高效。

这个《意见》很重要的一点是建立了考核和问责机制,要对那些落实不好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问责和处罚。这也正是广大战友希望看到的,好政策关键在于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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