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核办法实施细则(2篇)

规章制度2019-08-10 20:10:43李天扬老师

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激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康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领导评鉴与民主评议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结的方法。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以岗位职责、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分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包括理想信念、政治立场、理论素养、遵纪守法、团结民主、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社会公德等内容。

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包括政治鉴别力、调查研究能力、学习能力、创新能力、与本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及业务技能、政策理论水平、协调配合能力、表达能力等。

勤:主要考核勤奋敬业程度。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表现、事业心、责任心、遵守劳动纪律等。

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的效率和效益。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时限和效果。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七条 管理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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