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由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文件的示范文本,供物业管理活动中参照使用。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二?一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市人大常委会二??四年七月十三日公布的《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