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本实施细则规定,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发生价格纠纷的,业主委员会应积极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调处。
第四十九条 价格、住建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住建部门给予相应的房地产行业信用记分处理。
(一)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乱收费的;
(二)越权定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公示的;
(四)提供服务质价不符的;
(五)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擅自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登记的;
(七)其它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
第五十条 非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单位自管零散物业(集资建房、房改房、单位宿舍以及小区规模小、物业服务设施不健全的住宅小区等),不具备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而由业主自行组织管理的,其综合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在价格、住建部门公布的最低等级收费标准范围内由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约定。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6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