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考试招生经费
57.考试招生经费由各地从教育事业费中列支。
58.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按宁夏回族自治区物 价局、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应按规定比例及时将所收报名考试费上缴宁夏教育考试院。
59.对参与监考、评卷、巡考等工作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 应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
60.所有费用的支出须符合相关财务规定。
十四、附则
61.中国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学生、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 生,按有关规定执行。
港澳地区高校招收内地自费生的招生办法按教育部相关规 定执行。
62.经批准的部分高校单独考试招生、保送生及各种特殊类 型招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63.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64.本规定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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