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保护:▲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增加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实行劳动定额的,适当减少其劳动量;▲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同时,单位应当结合其劳动生产特点,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在处理女职工性骚扰申诉时,需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当单位违反以上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时,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