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三十一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实施细则进行。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3月13日上海市人事局印发的《上海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沪人[1995]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