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二十四条 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六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六章 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为公务员考核工作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各部门的考核工作;
(三)负责受理公务员对不称职等次的申诉。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考核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机关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
第二十九条 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定本机关公务员考核实施方案
(二)指导、监督本部门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评价意见以及提出的年度考核等次意见;
(四)受理公务员对不称职等次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三十条 各级机关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将本机关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三十一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事厅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设区的市和省直各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