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省政府令125号)第四条“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的规定,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标准的通知》(锡政发﹝2023﹞23号)精神,对我市失业保险金下限标准相应进行调整:
一、从2023年7月1日起,无锡市失业保险金下限标准调整为1643元/月。执行对象为2023年7月份在领失业保险金及以后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
二、标准调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各地要严格按照条件进行审批,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