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故意隐瞒行程等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防范输入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以下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
一、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旅居史的来(返)苏州人员,未按照苏州市疫情防控2022年第62号通告要求,向目的地单位、社区(村)或酒店报备的;
二、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旅居史的来(返)苏州人员,未按照苏州市疫情防控2022年第62号通告要求,落实核酸检测、居家健康监测、跟踪健康监测等健康管理措施的;
三、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出行轨迹、密切接触史等相关信息,或拒不配合流调工作人员调查的;
四、借用、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健康码、行程卡、核酸检测报告等证明,不如实提供相关信息,逃避防疫查验的;
五、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旅居史的来(返)苏州人员故意绕开交通场站、卡口,或组织、运送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旅居史的来(返)苏州人员绕开交通场站、卡口的;
六、违反疫情防控措施,居家健康监测期间随意流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各类公共场所,参加各类聚集性活动的。具有以上情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一律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进行举报。
特此通告。
苏州市公安局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