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冷链食品进入集中仓规定(苏州仓储冷链运输)

社会热点2023-11-14 11:11:09未知

  政策依据:

  时间:从2020年11月18日起

  集中监管仓:

  苏州市各市、区分别设立1个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以下简称“集中监管仓”)

  进入集中仓条件:

  凡是进入苏州储存、加工、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在储存、加工、销售前须进入集中监管仓,进行消毒和抽样核酸检测。集中监管仓可由货主自主选择,原则上就近入仓处置。

  入仓方法:

  为保障集中监管仓有序运行,集中监管仓入仓实行提前预约,预约时须如实提供货物名称、货物重量等信息。

  具体可关注“苏食安”微信小程序,在“进口冷链食品”栏目(2020年11月20日上线使用)如实填写申报信息,之前实行电话预约。

  出仓条件:

  进入集中监管仓的进口冷链食品,经外包装消毒和采样核酸检测合格,并取得《苏州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后方能出仓。

  苏州市从事进口冷链食品储存、销售、加工的生产经营单位,须查验《苏州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

  凡未取得该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不得在苏州储存、销售、加工。持有外省市有效“出仓证明”或海关口岸核酸检测合格并业经消毒的进口冷链食品,可不进入集中监管仓。

  集中监管仓进口冷链食品经采样核酸检测合格的,货主应在通知的规定时限内提货。

  提货须“整柜入仓、整柜出仓”,不能分拆多批次提货。

  进口冷链食品在集中监管仓的外包装消毒、采样核酸检测、规定时限内仓储费用由地方政府承担。

  经查实不按要求如实填报信息的,上述费用由货主承担。超期提货所产生的仓储费用,由货主承担。

  进口冷链食品采样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所对应批次的进口冷链食品及包装按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

  运输进口冷链食品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擅自开箱,不能随意打开食品包装直接接触进口冷链食品。

  车辆进出时,司机和随从人员应避免与门卫等无关工作人员有不必要的接触,服从集中监管仓对个人和车辆的管理。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1月18日),已经在库的进口冷链食品,在全面消毒并取得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后,方可销售。

  从事进口冷链食品储存、销售、加工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人员进出管理和健康监测,对设施设备和环境进行定期消毒,每周对接触进口冷链食品从业人员进行一次核酸检测,确保应检尽检。

  广大市民应增强自我防范意识,不购买、食用来历不明、无相关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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