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草案)原文阅读

社会热点2023-12-01 00:14:11未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草案)(征求意见稿)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抢抓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江苏自贸区苏州片区等国家战略的重大历史机遇,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步伐,推动苏州高质量发展走在最前列提供人才支撑,市政府决定对人才落户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来苏就业意愿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一)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

  (二)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以上学位人员;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以上人员中博士研究生、正高级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硕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本科学历男性年龄不超过45周岁,本科学历女性年龄不超过40周岁。

  二、在苏稳定就业并按规定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以下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一)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

  (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一级的人员;

  (三)具有本科学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二级资格的人员,男性年龄不超过45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40周岁。

  以上人员如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按该条件申请办理落户。

  三、具有大专学历或职业技能等级三级资格,年龄不超过35周岁,在苏就业并按规定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四、申请及办理。

  符合第一条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到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迁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人才集体户,由本人到人才集体户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符合第二条、第三条条件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到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失业未婚子女随迁到合法稳定住所。

  对拟落户的对象实行公示制度。

  五、符合第二条、第三条条件的人员所持的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应符合最新施行的苏州市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研究建立职业技能水平评价机制。

  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诚信备案机制,凡发现违背诚信承诺或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等失信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予以惩戒。在人才落户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移交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处理。

  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七、本通知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订具体操作办法并组织实施。

  八、本通知自20XX年XX月XX日起执行,市政府之前发布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XX年XX月XX日

  重要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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