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回避制度的真实运用规定是什么?
回避制度最典型地体现了程序正义的特点和要求。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关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不得参与案件的审理,已经参与的要退出该案诉讼程序的制度。
回避的提出,可以是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以是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主动自行提出。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回避申请提出后,是否准许申请,由法院决定,具体程序为: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二、当事人如何申请回避?
当事人不能随意要求审判人员回避,只能在出现了《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必须回避的情形,而且审判人员又没有自行回避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回避申请,必须回避的情形有三种:
第一,参加本案审理的审判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回避。审判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只能以当事人的资格参加诉讼,不能同时又以审判人员的资格参加对案件的审判。审判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可能为照顾亲属的利益,影响案件的公证审理。因此须回避。
第二,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这种情况对案件的审判涉及他个人的利益,不允许其参加对案件的审判。
第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时,应当回避。其他关系是指除上述关系外的社会关系,如师生、同学、朋友等关系。
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存在这些关系,有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不应该参加对案件的审判。
出现法律上规定的回避情形,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回避,如果审判人员已经自行回避,那么不需要再提出申请,参加案件审理的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执行回避程序,不能参与案件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