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程序是怎样的?
1、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
1)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向决定强制医疗的法院提出。
2)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法院驳回,6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受理。
2、对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申请的审查
1)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法院应当审查是否附有对被强制医疗的人的诊断评估报告。
2(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未附诊断评估报告的,法院应当要求其提供。
3)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向法院申请解除强制医疗,强制医疗机构未提供诊断评估报告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
4)必要时,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鉴定。
3、对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申请审查后的处理
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在1个月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被强制医疗的人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并可责令被强制医疗的人的家属严加看管和医疗;
2)被强制医疗的人仍具有人身危险性,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继续强制医疗的决定。
3)法院应当在作出决定后5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强制医疗机构、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人、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和检察院。
4)决定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通知强制医疗机构在收到决定收的当日解除强制医疗。
二、强制医疗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1、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
2、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权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在审判阶段,针对控辩双方有争议的鉴定意见进行核实时,法院可以启动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近亲属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申请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对于侦诉机关已经进行的鉴定应当将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应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时其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3、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精神病人的社会危险性,是指已经实施了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再次实施危害行为的可能性。
实施强制医疗或者解除强制医疗都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如果当事人被确定为精神病人,在已经被强制医疗的情况下,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已经不具有人身危险性,比如精神状况恢复良好,精神状况的恢复情况是要以医疗机构的医疗意见为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