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车都公证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武汉驾照公证处

地方特产2023-12-25 17:04:56佚名

  武汉市车都公证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根据《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关于完善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鄂发改调价〔2021〕95号)文件精神,结合公证工作实际,特将未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公示如下: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

  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

  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

  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

  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1%,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

  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

  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

  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

  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

  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

  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二)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三)证明委托、声明等单方法律行为的,每件收费200元。涉及财产转让、抵押、解押的,每件收费400元。

  (四)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450元;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750元;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1000元。

  二、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25%,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2%;

  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15%;

  2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

  4000001元至6000000元部分,收取0.05%;

  6000001元至8000000元部分,收取0.02%;

  8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三、办理遗嘱、遗产方面公证,按下列标准收取:

  1、办理遗嘱公证每件收费不低于1000元;遗嘱代书费每件80元,副本费每本20元;摄像、光盘刻录每件收费100元。

  2、保管遗嘱每件收费200元;

  3、确认遗嘱的效力,每件收费300元;

  4、清点保管遗产,按第二条对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收取。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2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按件收费:

  (一)在公证机构办公场所内,每小时收费1000元,不足一小时的,按照一小时收取;

  (二)在公证机构办公场所外,每小时收费2500元起,超过一小时,根据实际工作量、难易程度及风险程度,由公证处与申请人协商收取。

  六、办理现场监督公证,根据实际工作量、难易程度及风险程度,由公证处与申请人协商收取,且每件收费不低于5000元。

  七、其它公证服务项目:

  1、证明产权(不含知识产权)每件收费400元。

  2、证明宅基地使用权每件收费80元。

  3、提存、登记、保管文书每件100元。

  4、提供公证法律咨询和代办服务,每件20元(民事事项免收)。

  5、办理远程视频公证每件2000元起(根据工作时间、工作量协商收取)。

  6、上门提供服务的,武汉市内每件收取上门费500元,省内办证每件上门费1000元;省外办证与当事人协商收费。

  7、涉及遗嘱、保全证据、现场监督类公证,对存储电子数据、音影资料的介质(包括但不限于光盘、U盘、硬盘)、批量印制类材料,以市场价为基准协商收费。

  八、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费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九、当事人办理公证,除应按照规定缴纳公证费以外,如有需要,还须缴纳副本费、代书费、摄像费、冲印照片等费用。其中,国内公证书副本费按20元/份收取,涉外公证书副本费按40元/份收取;一般民事类文书代拟或修改费用按80元/件收取;摄像费按100元/份收取;彩印按2元/张收取,照片冲洗费用据实结算。

  十、未尽事宜,由公证处与当事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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