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标准
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总额的2/3给予补贴(缴费基数不高于社平工资标准)
申办时间:2023年12月1日-2024年1月31日(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逾期不予办理
注意事项:
1.就业困难人员自认定次月起可享受灵活就业补贴,应届高校毕业生自毕业次月起可享受灵活就业补贴。
2.高校毕业生可连续申请灵活就业补贴24个月,毕业超2年未申请或中断申请的,不能申请补贴。
3.高校毕业生签订见习协议,在见习期间不能申请灵活就业补贴。
4.年龄计算以身份证记载出生年月作为依据。
5.按照《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法院〈关于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办发〔2017〕2号)要求,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的补贴申请。
6.已在工商部门注册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法人、股东或担任监事、高管等职务的,不享受灵活就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