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育证办理
实施主体:县卫生健康局
设定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 修正)
受理条件: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符合以上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生育证。
所需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