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下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7月1日起,调整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福州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1650元。据悉,福州此前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350元。
此次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设5个档位,分别为1700元、1650元、1500元、1380元、1280元,其中:执行第一档的有6个区,执行第二档的有13个县(市、区),执行第三档的有22个县(市、区),执行第四档的有23个县,执行第五档的有20个县。与调整前相比,扣除物价影响后,平均增幅为12%,年均增幅6%。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相应设5个档,分别为:18元、17.5元、16元、14.6元、13.6元,与调整前相比,扣除物价影响后,平均增幅为12.2%,年均增幅6.1%。
据介绍,我省原最低工资标准是2015年7月1日发布的,近两年,全省经济呈平稳发展态势,为保障劳动者报酬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因此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