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

新政策2019-08-05 16:10:00李一老师

六、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带薪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带薪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七、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经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但应该保证每两年安排一次带薪年休假。对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工作人员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经单位公示后,报省人社厅核准,按规定发放应休未休假补贴。

八、发放应休未休假补贴的计算方法。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工作人员扣减正常日工资收入后,再按200%支付。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

九、机关事业单位要在每年9月份向省人社厅申报上年9月1日至本年8月31日期间的应休未休假工资报酬。填报《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带薪年休假情况汇总表》、《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应休未休年休假人员补助申请名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应休未休年休假人员补贴基金表》(见附件1、2、3)。机关事业单位发放应休未休假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纳入单位下年度预算。

十、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带薪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省人社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定期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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